黎巴嫩最早的法律是1924127日由法国高级专员公布的。19461月修改为黎巴嫩法。现行法律是198333日生效的第245号法令。黎巴嫩商标申请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同时承认在先使用的权利。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均可受法律保护。

 

在黎巴嫩采用商品国际分类。按类别分别提交申请。黎巴嫩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所有用于出售的商品上的、用于销售材料上的或在用于在黎巴嫩制造的产品上的商标均可以注册。它们可以是:具有显著性的姓名、名称、徽章、封印、戳记、字母、印记、浮雕、蔓叶花饰、数字等。

 

用于服务的标志可以注册为服务商标。各种语言的商标均可注册,不需要翻泽成注册国的文字。任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在先申请人有权注册商标,但是也承认在先使用权。外国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由在黎巴嫩有居所的人代理。

 

黎巴嫩采取审查原则。商标申请提交之后,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是否对本国和外国的徽章有描述性等等进行审查。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长若认为不能接受,他将申请附上一个批驳报告给国家经济部长,部长将以命令决定接受或拒绝,如认为商标是合格的则可以注册,发注册证,不合格则驳回,驳回之后不能上诉。商标获准注册后刊登官方公告,公告之后没有异议的规定。

 

在黎巴嫩,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从申请日计算。商标续展注册应在有效期满之前办理;有效期满之后有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过后还没有办理商标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