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是两种不同的商业选择,对于期望使用他人商标的一方来说,应根据使用方式和场景,恰当选择许可或转让。

 

这两者在法律上当然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交易,两者间的选择主要是个商业问题。需要注意到,商标与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知识产权在商业价值上存在着一个较为独特的区别,即“使用行为”对商业价值的影响上不同。

 



商标的商业价值受“使用行为”的影响很大,而其他所有财产往往不会因为一般的使用行为而影响价值。商标的商誉不能脱离商标本身,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导致了商标商誉价值的增加,商誉价值只能由商标注册人享有。可见,对于期望使用他人商标的一方来说,应根据使用方式和场景,选择许可或转让。

 

如需要将他人的商标单独作为己方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并计划在附有该商标的商品上投入较大的财力物力用于宣传或研发,例如,将“王老吉”商标作为己方生产的某种凉茶的商标,应首先考虑将商标转让至己方。

 

如果因为价格等原因暂时无法直接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可以采取商标许可+商标转让选择权的设计。这样,一旦商标商誉价值确实有很大提升,我方经营情况有需要,则可以用约定的价格受让商标。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转让价格、转让的时间、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

 

如己方商品或服务上附有己方的商标,但因己方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了其他方的某零部件或原材料而使用其他方商标,期望通过使用其他方的商标来突出己方商品或服务的特色或质量,例如在己方生产销售的电脑上使用Intel商标以突出处理器来源,可考虑以许可的方式使用。

 

特许经营中一般以许可的方式使用其他方商标。商标权出资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商标权转让,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目标公司,并取得目标公司的一定股权作为对价。此时应注意:

 

1、商标权的受让方应为目标公司。

 

2、此时出资人所获得的对价为股权,属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因此这有可能会给出资人带来较重的税务负担。

 

从合同的角度,商标权出资既应参考《标准合同课:公司卷》中“出资协议”的起草审查要点,也应同时参考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