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尤其是视频带货的今天,商标的价值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这种掠夺他人商标,阻碍他人建立商誉的行为不仅仅打击了真正的商标权人的积极性,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万隆公司是“博隆夫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76月,该公司发现在上海某购物广场销售的“Shane”女包与其制造的“博隆夫曼”品牌女包十分近似。

 

为此,万隆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购物广场销售的Shane”女包是由万隆公司制造,但商标被范箱公司替换成“Shane”。于是万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范箱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箱公司将其“博隆夫曼”商标替换成“Shane”,剥夺了原告向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妨碍了其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功能,已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商标已经成为重要的广告媒介,企业将商标展示给消费者,用于增加消费黏性,从而促进商品销售。若被反向假冒,则商标权人生产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就为他人做了嫁衣,商标和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切断,从而无法建立商誉。

 

对于消费者,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也损害其知情权,且因此行为将消费者和真正的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切断,导致生产者无法了解消费者的评价,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商品质量保障的权利。由此看来,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市场危害极大,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反向假冒行为涵盖在内,若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以此为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在市场进行售卖对手的商品,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的商标权人可以以此为据,起诉反向假冒侵行为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即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消费者也可依法要求反向假冒侵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