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的名称应与申请人印章(签名)的所盖的印章(签名)和附属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外国申请人还应在英文栏中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栏填写指定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当在商标注册申请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中填写。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的第一人为代表。


“申请人国籍/地区”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可不填写本栏。

“申请人地址”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列入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填写。外国申请人不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国内接收人”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供外国申请人填写。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的地址应详细填写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而国内申请人不用填写本专栏。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通讯地址吗?我们公司能填写吗?

国内接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接收人地址,而不是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本栏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送达文件。


“商标申请声明”是指什么?该如何填写?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认证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名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应当在本栏中发表声明。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有关文件。


“要求优先权声明”栏是指什么?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本);如果优先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则应选择优先证明文件后补充,并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商标说明”栏该如何填写?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注明颜色标志,并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为外语或者含有外语的,应当说明其含义。自然人应当说明其肖像作为商标图案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像作为商标图案的注册申请,并附上肖像人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