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开始对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的未注册商标进行处罚,其规范该商标的决心可见一斑。随着商标意识的日益增强,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注册和未注册商标,相关部门对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规范化程度将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申请和使用商标时应该更加谨慎。


此次的“净化”特别活动是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禁止条款中涉及的商标标志。尽管如此,禁止商标的规定一直是商标注册的禁忌。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用作商标的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商标申请不能视为商标注册“雷区”:


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徽章.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型相同;
(二)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除非经国家政府同意,军旗相同或相似;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子.徽记相同或相似,但经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解释控制的实施.官方标志保证.除经授权的外,检测相同或相似;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六)含有民族歧视性;
(七)包含欺诈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从第一项到第七项,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商标使用。“其它负面影响”由于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内涵和界限,争议较大。


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历史人物的名字就像老子一样.孔子等,宗教文化元素,如达摩学院.八卦图等。,过度夸大宣传,违反道德规范,容易产生负面压抑和质疑的商标会被认定为属于“其它负面影响”几种情况。商标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前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