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具有欺诈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质量或产地产生错误认可的象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什么样的标志会被确定“含有欺诈性”?

商标欺诈是指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产地产生影响.品质.质量.特征产生不正确的认知,进而误导消费者。商标法修订前的有关规定应当同时满足欺诈的认定“夸大宣传是欺诈性的。”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欺诈性条款进行了单一限制,促使本条款对不夸大宣传但具有欺诈性的象征进行监管。

标志的欺诈性更多的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产品本身的特点不一致,导致欺诈。标志本身就是产品的代表,欺诈的象征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客户的错误识别。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是否具有欺诈性的识别要求商标来自产品的产地.原料.加工工艺.特性.特意.功能有紧密的描述,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引导客户的错误观点,最终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

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标志对产品的描述是虚假的或不能确认是真实的,则应用上述规定。如果描述的真实性不清楚,则应用显著的条款。简而言之,标志是产品的代表,标志不能对产品进行虚假描述,也不能显示产品的相关特征。商标应该是原创的,从标志的描述中看不到产品的某些特征。好的商标应该让顾客记住,而不与其他商品属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