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Elliott和Gillespie在亚利桑那州的一起联邦诉讼中联手,请求法院撤销“谷歌”这个商标。起因是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获得了数百个带有“google”一词的域名。而谷歌反对这些域名的注册,称其抢注域名,是对谷歌商标的侵犯。

近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对“谷歌”商标诉讼案的判决,判定尽管谷歌英文名“google”成为互联网搜索的同义词,但谷歌仍普遍被认为是一个应予以保护的品牌名称。

“阿司匹林”(Aspirin)、“蹦床”(trampoline)、“热水瓶”(thermos)和“胸罩”(brassiere)都曾是品牌名称,但由于产品获得极大成功而成为通用名,最终失去了商标保护。

根据美国联邦商标法,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成为其注册的商品、服务、或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该商标可被撤销。

位于旧金山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谷歌尚未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判定,人们仍明白“google“这个词并非泛指任何搜索引擎,而是特指谷歌的搜索引擎。

商标名称的通用化也称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现象。

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判断

第一,要看这个商标名称本身含义是否是对这类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

第二,要看商标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将该商标作为了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是否淡化了该名称作为一个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第三,同行和消费者是否已经普遍将该商标名称作为一种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

如果具备上述三点,那么该商标就丧失了商标的显著性,变为通用名称,其后果是企业丧失经营多年商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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