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非常相似,或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高度相似的。


(二)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不得使用与外国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和军旗相同或类似的标识。

(三)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能误导公众,否则不得使用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徽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四)除经授权的外,若商品标志、检验印记与被授权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相似,则属于侵权行为。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和标志;

(六)具有种族歧视性的;

这是夸大宣传且含有欺骗性质的。

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

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被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用作商标。但是,若地名具有其他涵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以例外;已经注册并使用地名的商标将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