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切糕传人阿迪力·麦麦提吐热为给切糕正名,开始在网上卖自制切糕,随着切糕生意的走红,被网友们称呼为“切糕王子”。为将“切糕王子”品牌发扬光大,成立了湖南梦想起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于2014814日申请注册了第30类,商标名为“切糕王子”,指定使用范围:“咖啡,茶,糖,米花糖,花生糖果,果仁糖,糖核桃,蜂蜜,面包,面粉制品”等商品上。

但正名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啊!

起初: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960153号“王子及图”近似,且该文字用在非切糕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梦想公司不服提起复审,并提交了卡夫食品比利时知识产权出具的允许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声明》。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以申请商标含有“切糕”二字,而切糕是一种新疆维吾尔族的特色食品,梦想公司将其注册使用在糖、米花糖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含有上述成分或具有相同的味道,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梦想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后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志予以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相比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更应严格予以解释和限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首先从诉争商标“切糕王子”的文字来看,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时易认为其是指代“王子”这一人物,“切糕”系对人物具体特征的描述;其次,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农产品加工》等资料证明,在新疆当地,核桃 玛仁糖是由核桃仁、葡萄干、蜂蜜、奶油、砂糖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散装的玛仁糖多为大块状, 零售时切下小块来卖,所以又被称为“切糕”, 所以诉争商标中“切糕”二字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致性,不存在欺骗性。另外,从原告的经营情况、对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及原告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和受让其他“切糕王子”商标等情况来看,原告主观上亦无恶意,并无积极追求相关公众误认并影响其消费决定的意图,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决定,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后,第15157488号“切糕王子” 商标得以初审公告。

 商标注册,真是一路艰难啊!可见,企业如若要降低申请商标被驳回的风险,首要就是尽量选择不具有描述性的标志,但具有描述性的标志通常会更易于为消费者理解和记忆,因此,许多企业基于商业上的考虑还是会申请此类商标。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并非具有描述性的标志就不能获得注册,且含有误导性描述的标志也有注册的可能, 具体来说:1.标志中描述性的内容应尽量与指定商品一致,如本案的“切糕王子”指定使用在糖果等商品上,“阿姨奶茶”指定使用在奶茶等商品上。2.若标志中描述性的内容与指定商品不一致,则尽量毫无关联,这样消费者就不会认为该内容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上,“坚果”指定使用在餐饮上。 3.虽含有描述性内容,但整体含义不会让消费者认为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如“水果皇后”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上,整体含义指向“皇后”这一人物。4.虽有误导性的描述,但以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因此就产生误认,如“不老果子” 指定使用在蔬菜上,消费者并不会认为蔬菜里会含有果子,也不会认为吃了蔬菜就会不老,因而不会有误认的可能。因此,企业若在申请含有描述性内容的商标时,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将有助于进一步减少被驳回的风险。当然如果觉得注册商标太麻烦,太费时费力。干脆来麦知网买个商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