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傍名人,为什么他的商标可以注册

众所周知,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种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与其他权利想必,人们对姓名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因此,让不少人钻了空子。


譬如,长达5年的乔丹商标之争,原因便是福建省晋江市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注册了多个乔丹中英文商标,并借美国NBA球星乔丹的名气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对相关商标进行了撤销等处罚,也使得乔丹体育上市的计划如今面临搁置的境地。

 

这就是注册商标傍名人的一个后果。

 

那么是否所有跟明星有关的商标都会被撤销掉呢?

 

那显然不是的!近日,第24类李娜商标的审理就是最好的例子,该商标由义乌市回归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4类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认为:

1.李娜女士是闻名全球的网球名将,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与李娜女士中文名字完全一致的商标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李娜女士的姓名权。2.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3.争议商标不具有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市场混乱,并带来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为:

本案中,1.争议商标标识虽为文字“李娜”,但“李娜”为中国普通公众常用自然人姓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上“李娜”已与著名网球运动员李娜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争议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也无故意攀附网球运动员李娜声誉的明显意图,因此,争议商标并未唯一指向网球运动员李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争议商标与网球运动员李娜具有关联关系。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网球运动员李娜在体育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与网球等运动项目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指向网球运动员李娜,从而误认争议商标与网球运动员李娜具有关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3.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并未做夸大宣传,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且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手绣、机绣图画等商品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所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可见,注册名人名字的商标也要依据这个名人名字的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也要考虑该注册商标类别是否与名人的职业有相关性。这么说,你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