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商标法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近日一则新闻,讲的就是这条规定。日本青森县在1月9日宣布已于5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得批准中国企业申请注册的“AOMORI”(日语“青森”的读音)商标。


(日本青森县)


青森县是日本本州岛最北端的一个县,国土面积居日本第8位,相当于东京都、千叶县和神奈川县的总和,森林覆盖率近70%。农林渔业均有对外出口。青森县表示,如果“AOMORI”商标注册获得批准,那么青森县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商品时,可能将遭受不得标注“AOMORI”的损失。从中也可以看出青森县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严谨和战略远见。


青森县透露,2016年8月北京某企业申请注册“AOMORI”为空调及空气净化器等的商标。在此之前,另一家中国企业也曾申请注册“青森”为商标,但中国商标局认可了青森县提出的异议。


最后,小编还是将文中涉及的条款补充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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