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文稿里面小编有讲到商标注册现在越来越难,不像前几年你想注册什么就下来什么。有几个想注册商标的朋友非要问为什么现在注册难?这么说吧,现在商标注册的官费商标局给你直接调低了,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吸引了又一大批的申请人去注册商标,但是中国的文字就只有那么些,每个字进行排序后也就那些组合,你想申请简单又好记的商标名称,不是有一模一样的,就是已经有近似度相当高的商标名称了,驳回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再加上审查规则近年来越来越严,一个商标从注册到拿到证书可谓是九死一生。

我们先不管审核规则如何严格,商标注册申请时有些驳回因素我们是可以直接规避掉的。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什么是绝对理由?简单是说就是商标法里面禁止性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那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又是什么?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商标相同我们可以理解为你申请的商标与其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在后申请的商标基本就会被驳回。那么商标近似就要看审查员对商标审查规则的理解了,每个人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处理的结果也就相差甚大。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的审查员手里,可能会因为审查员对审查规则的理解不同而有两个不同的结果。

因此一个商标在实质审查中能否顺利通过初审,要看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有无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以及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是否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