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CHANEL),是由Gabrielle Chanel于1913年在法国巴黎创立的品牌,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大家就算没见过,也一定听过。为了进驻各国市场,香奈儿在世界各地都注册了商标。然而其香水商标,在不同国家注册的结果截然相反!

CHANEL要注册颜色商标“米黄色”,但以色列却说不可以!

据了解,香奈儿是为旗下的香水注册商标,该商标名为“Beige”。从2008年开始,香奈儿就用同样的名称接连在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中国等多个国家都注册了商标,然而其他国家注册都畅通无阻,而最近在以色列申请注册的商标却驳回,这难免让香奈儿愤愤不平。据the Fashion Law报道,以色列专利、设计和商标注册局裁决香奈儿的“Beige”(米色)不能被注册用于旗下香水和化妆产品。这间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补充道,“除非一个标记可以明确的区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其他实体的产品,否则任何标记的注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除非这个标记是作为商标来运作,否则用颜色来注册商标特别棘手,而以色列知识产权机构认为香奈儿的 “Beige”标记不能注册为商标,所以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以色列知识产权局局长表示,确切地说,“商标中的词语是用来在交易中描述商品或商品类型,或是直接与商品属性和质量相关的词语组成了商标”,例如颜色,是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除非商标备案方能够证明该商标能够明确供应商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而后者可以通过在案件司法管辖区内成功在广告或是第三方媒介上试用该特定标记来证明。

CHANEL要注册颜色商标“米黄色”,但以色列却说不可以!

许多奢侈品品牌如Christian Louboutin、蒂凡尼和爱马仕等通过注册品牌名字和可辨识的图案(logos)来对特定的颜色进行保护,这些保护统统具备法律强制性。但香奈儿的做法则较为别树一帜,该品牌试图为颜色注册名字,并获得改名字的商标权。2008年初,香奈儿品牌美国公司递交了一份对单词"Beige"的注册申请,该名字是一款香奈儿香水的名字。


这项申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顺利通过,香奈儿于2009年5月的时候注册"Beige"成功。此后,香奈儿在多个国家将”Beige“注册为商标可以说得上是畅通无阻。


这次在以色列却吃了闭门羹。尽管香奈儿方面的律师争辩道,“既然在颜色是商品内在品质的情况下, 例如“GREEN TEA”(绿茶)、“BROWN SUGER”(红糖)或是“BLUE CHEESE”(蓝奶酪), (颜色已经被用于商标的一部分);那是不是有理由把一种颜色作为商品名,并注册为商标呢?”,以色列知识产权局局长仍然拒绝了这项请求。


据该知识产权机构表示,作为一般原则,“颜色名不应该被允许用作商标,因为一般来说,颜色是一个商品的属性,而消费者不会把商品的颜色名字当作商品的来源”。不仅如此,该机构还认为,将颜色开放给公众使用是有必要的,因为颜色名在贸易中通常被用来描述商品及其财产。

CHANEL要注册颜色商标“米黄色”,但以色列却说不可以!

那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呢?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

即,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2.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例如,小米不能注册“手机”商标,但可以注册“小米手机”商标,因为以“手机”作为商标,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商标表示所属商品的质量、特点等

例如,服装商品不能注册“好看”商标,食品行业不能注册“好吃”商标。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很多时候这种商标一开始都是十分显著,甚至是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沦为通用。

CHANEL要注册颜色商标“米黄色”,但以色列却说不可以!

其实,从商标方面来说,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件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经过使用产生了显著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是可以被注册得到保护的。不过,这也不是鼓励大家不顾及显著性,这只是一种可能,能打破显著性的例子比每年因显著性被驳回的案例来说少之又少,所以小编建议,商标取名还是要尽量突出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注意,你申请的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如果你自己无法确定,不妨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帮您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