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火!”5月15日上午,随指挥员一声令下,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联合市场监督部门集中销毁一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此次销毁的假冒商标商品共有三种成品货物及部分半成品材料,案值190万余元。


生财无道 非法获利颇丰


2015年10月,张某胜预谋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以求获利,但缺少资金,就向岳父黄某耀筹借资金。二人商议后一拍即合,黄某耀向张某胜提供刷单资金,并与张某胜在其租房设立“户外运动商营店”“极限运动商营店”两间淘宝网店,用于销售张某胜生产的假冒*胜、*宁、阿**斯羽毛球拍。期间,黄某耀参与部分接单、球拍拉线、包装送货、提供银行账户等帮助,两人“经营”得风生水起。正当二人自认为赚的盆满钵满的时候,一张严密的法网将他们收拢。

台商区警方将190万元假冒商标商品悉数销毁!

东窗事发 假冒商品悉数被收缴


2018年12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在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中,通过多方摸排发现,张某胜、黄某耀长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给当地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经过慎密侦查,在基本摸清犯罪事实以及嫌犯落脚点后,时年12月18日,台商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张某胜位于惠安县黄塘镇某处用于生产的租房内查获假冒*胜、*宁、阿**斯三种商标羽毛球拍的成品货物及半成品材料;同日,联合执法人员在黄某耀位于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某处的租房内查获假冒*胜牌羽毛球拍1119支、羽毛球拍外套128个、假冒*宁牌羽毛球拍10支。民警对张某胜、黄某耀两人进行传唤。


审讯时,张某胜、黄某耀交代,自2015年10月以来,二人以“户外运动商营店”“极限运动商营店”两间淘宝网店为平台,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分别为263万元和53万元。


保护合法 2名嫌疑人被判刑


2019年12月,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胜、黄谋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共计510万余元,其中“户外运动商营店”销售额共计263万余元,“极限运动商营店”自2017年5月起销售额共计53万余元及案发时查获的三种假冒商标羽毛球拍的成品货物及半成品材料,经鉴定价值190万余元。

台商区警方将190万元假冒商标商品悉数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黄谋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


警方提醒


作为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在网上购买未获授权商家出售的假冒商品。这些商品不仅质量没有保证,还可能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作为经营者,更应该知法守法,若是贪图非法利益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最终必然损人亦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