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界有“三宝”——假冒、抄袭、抢商标,不良企业靠这类手段成功上位,致使正牌企业困扰不已!


如国外知名化妆品品牌3CE、赫拉、水宝宝等商标都曾遭遇过抢注问题,据韩国《亚洲经济》报道,中国山寨商标造成韩国企业每年损失数十亿韩元。


有些人甚至把抢注商标当成了盈利的手段,将商标出售或“反碰瓷”正牌方要求赔偿。


例如,“契尔氏”本是欧莱雅旗下品牌Kiehl’s的中文翻译,2009年被李某注册,之后李某将商标授权给了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李某却联合授权公司起诉欧莱雅集团,并索赔100万元。虽然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但欧莱雅依旧放弃了Kiehl’s使用已久的契尔氏,改名为科颜氏。


这些不良商家或许一时能够得逞,但更多的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比如下边这个案例。

一字之差,这款“化妆品”被索赔55万!

先上几张图,来瞧瞧,就问你能不能分得清楚?


初看还真是“一模一样”,但你瞧仔细了,中间一个字一样,一个是雪花秀,一个是雪莲秀。


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而“雪莲秀”是上海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并销售的化妆品。


因为模样实在太像了,极易让人产生误解,于是乎“雪花秀”向法院起诉,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从中文的标识来看,“雪莲秀”和“雪花秀”仅一字之差,而莲和花都采用的草字头呈上下结构,商标中将“雪花”和“秀”以不同字体予以区分的方式,也完全采用。从英文标识看,两者前三个和后三个字母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原告中间字母为“Wha”,被告中间字母为“an”。


一审法院认定,“雪花秀”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莲秀”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判令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4.7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字之差,这款“化妆品”被索赔55万!

经查询雪花秀商标,早在2008年,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就在第3类化妆品类别提出了申请注册,之后又陆续在多类别进行了商标布局,包括“雪花秀之园”、“雪花秀滋晶”、“雪花秀玉容”等商标。


而“雪莲秀”没有检索到相关商标。


所以说这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了。

一字之差,这款“化妆品”被索赔55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实无论是使用近似商标还是抢注商标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假冒产品,而且是一种侵权行为。低廉的侵权成本,造成了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仿冒、假冒产品。而在这种环境下,不仅让受害的品牌方付出经济代价,倘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品牌方还要成为“背锅侠”,声誉也因此受到影响。


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任何的侵权行为都很容易被发现。另外,“山寨”行为本质上来说也不是长久的发展品牌,而是谋求一时的利益,这样的行为也注定了企业不会走得长远。


以前由于侵权诉讼举证过程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大品牌都不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是私下协商解决,但是这样反而纵容了侵权行为!随着国家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额度提高,只有通过法律维权,才会遏制此类现象重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