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标转让在哪些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作为转让方与商标转让受让人签订合同并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过商标局审合通过后,在此之后就基本完成了商标转让全部的过程,在商标局公示出来之后受让人就开始拥有转让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商标局并不一定会审合通过该商标转让的申请。所以在商标转让前转让人至少应该保证以下几点:

 

  转让商标已经失效。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内没有进行商标续展,而在商标失效后的六个月之内未进行宽展,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注销该商标,商标转让无效。或者已经注册申请的商标,在三年内未使用过的商标局有理由进行商标注销,两种的最后结果都造成商标转让无效。

 

  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前就已经更改了原注册商标的一些注册信息,这些改变都是擅自改变未经商标局的认准,所以改变后的商标相当于是新商标还未注册的那种类型,无法进行转让。

 

  转让的商标是已经注册商标的相似商标,在商标的形式组成上消费者会对其进行混淆,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对于商标转让也不予通过。

 

  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没有将商标的相似或者相同商标一并转让,对之后受让人应有商标之后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和消费者混淆,不只是经济上的还有声誉上的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淡化了商标的意义,所以没有一并转让的相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否则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由此,商标转让无效的一些原因就是以上内容,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方商标之时应该弄清楚我们转让方那边关于商标的讯息,在合同中也要提出应有的条例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