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商标是成立于2002年的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8经过商标局核准获取的罗莱”商标中的“罗莱”二字,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是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商标经过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经过多年的经营,罗莱公司在市场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此期间获得过许多的荣誉。

 



  何某经营的一家网店,在销售的家纺产品中使用了“罗莱蔓”标识,产品中未标注相关标识,因此将其上诉至法院,罗莱公司认为,何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罗莱”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随后,公证人员根据罗莱公司的申请,对何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罗莱”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庭上,何某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罗莱蔓LUOLAIMAN”商标,但是经过查证,该商标已在20199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罗莱公司是“罗莱家纺”“罗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

 

  被告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被告将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为“罗莱蔓”,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数量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商标就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在商标的使用已经不具备法律的保护,与未注册的商标属于同一种类型。因此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再使用在市场中,遇到与其近似的商标,对方已经核准注册,那么另一方则是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