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一担粮”商标的商标所有权,近期因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擅用,而将其上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一担粮酒庄依法享有“一担粮”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使用酒精”等商品上。后一担粮酒庄发现,老汉一担粮酒业生产的白酒在酒箱侧面顶部都有老漢一担粮”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老汉一担粮酒业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名称中的一担粮”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老汉一担粮酒业辩驳,其享有注册在第35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之上的商标以及33白酒”之上的商标,一担粮酒庄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的字样和企业名称字号中均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老汉一担粮酒业在其产品酒箱侧面标注“老漢一担粮”、正面标注“老漢一担粮酿造”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二者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一担粮酒庄的商标专用权。老汉一担粮酒业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粮”,但注册类别与其商品的类别不同,其注册的“老漢一担”商标也未规范使用。

 



  另外老汉一担粮酒业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一担粮酒庄的企业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老汉一担粮酒业享有第33类“老漢一担”和第35类“老漢一担粮”不能成为其将“老汉一担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合法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商标侵权在有市场的地方就会出现,在这起案件中,根据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老汉一担粮酒业无论是从建立企业还是在注册商标的角度,其本身就已经属于侵权的范畴,假设在已经知道的情况下还是进行申请该近似商标,则形成恶意商标侵权,因此老汉一担粮酒业不仅属于商标侵权,还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