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实体店+互联网”的销售模式,销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3559万余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被告人程某自述其为“时尚博主”即“网红”,在全国拥有40余万“粉丝”。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8月开始,王某(另案处理)同被告人程某在未获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的权利人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南山区三地设置仓库、门店和网络销售点,从中山、东莞等地定制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对外销售。

 



  期间,王某、程某先后招聘员工李某、周某、史某、李某莎、李某翠等人到上述三个地点工作。

 

  20186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对上述三个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服装一批。经深圳市商标协会及相关授权公司鉴别,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194.34万元,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人民币607万余元。

 

  调取的销售软件服务器中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1781日至2018615日,王某、程某等人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59万余元。2018112日,程某被抓获归案。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程某等人在201781日至2018615日期间共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129557件,销售金额人民币355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利用“实体店+互联网”模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销售的“短、平、快”优势销售“A货”,短短十个月,销售金额便达3559万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任何商标侵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按照其涉嫌金额的多少根据实际判定对其的处罚,所以最合适的方式就是获得商标使用权之后再将商标投入市场使用。在已经有粉丝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商标授权许可将知名品牌的使用权获得,但上述情形商标侵权痕迹明显,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