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暨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两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来自临湘市的2家超市分别因销售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儿童玩具被诉至法院。

 

原告韩国某视觉动漫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起诉称,自己企业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成功进入中国、日本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后,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该动画片及片内动漫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因此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玩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法庭递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二被告处公证购买到的侵权玩具、相应票据与公证文书等;二被告辩解,自身仅是终端销售商,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应该起诉动漫玩具的生产商。考虑到双方的调解意向,案件未当庭宣判。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销售与生产是各自独立的行为,具有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的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选择认为合适的对象进行诉讼。销售者如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因此销售者在购进商品的时候也要进行相应的明确对方,是否是经过授权生产的商品。不要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对原商标进行了商标侵权,在被发现之后不利于原商标注册人以及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