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指的是侵权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就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投入到市场使用,这种行为已经确定属于商标侵权案件。而不仅仅是这样的形式,另外假设已经知道对方销售的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还是对其进行帮助并一起售卖,这样的行为也基本包含进了商标侵权的范畴。

 

  知假卖假,以假充真,明知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安徽消保委)诉董某、赵某等65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3月至201712月间,董某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假冒洋河牌系列白酒、假冒古井贡酒,在天长市境内销售。其中,赵某将从董某处购得的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又销售给其他经销商或消费者,涉案金额达5.805万元。此外,董某还将假酒销售给戴某、杨某等人,涉案销售金额达14.304万元。

 

  201712月,董某、赵某分别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99月,董某、赵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安徽消保委认为,二人隐瞒事实真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二人应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2.912万元、17.415万元。

 

  同庭审理的另4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安徽消保委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与该案相一致,要求周某等4被告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5.15万元、36.8475万元、37.788万元及38.376万元。

 

  目前该批案件还在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商标侵权的形式有很多,有协助商标侵权者进行销售的,或者隐瞒商标侵权真实性等行为,都是常见的商标侵权“帮凶”,及时没有主动执行,仍旧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