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由马来亚(现称西马来西亚)、沙巴和沙捞越三个地区组成。马来西亚商标法于198391日正式生效。这部商标法废除了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三地区各自的商标法规和申请程序,使马来西亚有了一部统一商标法。此外,马来西亚有关商标的法规还包括198391日同时生效的《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

 

在马来西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防御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均被为联合商标。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共分34类,注册原则为一标一类。

 

马来西亚于1989年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摩文本)》的成员国。马来西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任何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均可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注册。在申请人没有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或没有打算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该申请人可以证明他将该商标转让给一即将成立并会实际使用拟注册商标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已注册使用人申请,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尚未成立,那么该申请将被终止。

 

任何人在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册的商品上均有权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注册使用人申请。注册使用人可以或无须遵从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官针对该注册商标所提出的种种条件或限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来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的任何一位必须在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与商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与马来西亚政府签定过协议或条约的所属国公民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在某一商标的原属国的注册口或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出优先权申请。其他人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对一商标的使用不会对注册构成障碍。

 

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用特殊字体组成的个人、企业或公司的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前继承人的签字;

 

  3.创造词;

 

  4.不直接描述产品性质和特征的词;

 

  5.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1.A簿取得注册的商标,同时可在B簿申请注册;

 

  2.A簿不能注册的商标,可移至B簿申请注册;

 

  3.具有次显著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适当的环境下,审查员可以将打算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申请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册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公告后至少6个月内注册为打算注册使用人,否则注册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可以放弃专用权。审查员在核准通过一个包含姓名或继承人的商标时,必须得到该人或继承人的同意。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根据马来西亚有关新旧商标法的过渡性规定,商标申请人仍可依据旧法向马来西亚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那些依据旧法所取得的商标注册继续受到新法的保护。原马来西亚三地区的商标局除各自保留外,还在吉隆坡(位于马来西亚)成立了统一的中央商标局。

 

在马来西亚,商标注册申请需向西马来西亚吉隆坡的中央商标局或沙巴或沙捞越的地方商标局提交。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任何官方意见的答复期为2个月,若在2个月内没有答复,还可以申请2个月的延期。任何延期的要求都将需要交纳费用。

 

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或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或法官在接受或同意申请人修改申请前或后可以修改申请中的任何错误。

 

驳回A簿中的申请时,在申请人的同意下,审查员可以将该商标转至B簿。公告后,无第三方提异议或异议不成功,将签发注册证。申请人如果在马来西亚无居住地址或从事商业活动,则必须提供本地地址。

 

商标审查员对完全通过实质审查或不完全通过实质审查(即有条件的接受注册)的商标均刊登在马来西亚官方商标公告上。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在商标公告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在商标审查员同意的前提下,提异议的期限可获2个月的延期。异议裁定的基础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申请人如果对商标审查员所做的有关商标审查的决定不服,可直接向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部分数据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