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和实施商标法律的国家之一,自1857年月23日第一部商标法问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商标立法的历史。

 

19641231日的商标法接替1857年法实施了25年后,由199114日第917号法令通过的新的《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取代。随后,该法又再次修改,于 199484日经第94665号法令通过生效并实施至今。

 


法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法国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法国,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 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据悉,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对想要注册的商标是否使用过,均可以提交注册申请。商标权利可以以共有形式获得。第一个申请人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家的公民,不论其商标在本国是否申请或注册,均可以在法国提交注册申请。)

 

在法国领土上既无住所又无营业所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家的外国申请人,提交申请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1.外国申请人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与法国有商标保护互惠条约。

 

2.其商标已在外国申请人居住或有营业所的国家提交了申请或注册。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交至位于巴黎的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简称INPI),也可经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法院提交。在法国领土上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委托当地代理人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

 

如果经法国工业产权局审查,有下述情况时,商标申请将被驳回:1.不是法国商标法定义的商标标记(见本文之二)2.缺乏显著性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或标记(见本文之三)3.商标被异议,且异议理由被裁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