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及商标法的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其中,美国国会也制定了一些与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

 

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5日美国国会制定的1946(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该法于:19477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1116日生效。

 



此外,有关法规还包括198910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10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案例实践规则、1996116日生效的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在1989年商标案例实践法则基础上修改的联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号法令。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根据美国目前适用的商标注册规定,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美国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美国商标注册分为主簿和副簿。

 

美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在美国能用作商标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标可由人们在商业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来表示或识别其商品与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构成。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在美国商业中已使用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根据1988年商标修改法令,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商标如在其本国已注册,虽尚没在同美国的商务活动中使用,但已在他国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该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事宜。

 

注册后的使用要求:在美国,使用不是获得商标注册的惟一基础,但商标注册必须通过使用来维持。美国法律要求注册商标必须在商业中使用,广告使用不被视为使用。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被视为初步放弃,商标注册可因未使用而被撤销。

 

美国法律规定,使公众知晓一个商标为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因此在注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加注注册标记。加注注册标记对商标注册人非常有利。

 

在任何侵权诉讼中,如果被侵权人没能按要隶加注注册标记,除非证明侵权人在获知侵权后仍继续侵权,否则不能得到损失赔偿。如果加注了注册标记,则不需证明侵权者是故意侵权,也可作为故意侵权处理。

 

在美国,注册标记通常采用Registered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或其缩写“RegUSPat & TMOff.”或符号“®”。

 

19891117日前的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为20;但19891116日后的商标续展,其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1116日以后核准的商标注册,注册有效期改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亦为10年。

 

提交续展的时间为注册期满前半年至注册期满后3个月内,注册期满后的3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需支付罚金。

 

经商标注册人签署及宣誓的申请书。如果注册商标在续展时没在注册所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申请书应只涉及续展时使用的商品项目,所有未使用项目应从注册中删除;表示正在美国使用的注册商标用在商品上的实用标签。不需要销售发票的副本;续展申请的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