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其商标法律制度秉承英国法律,深受英国商标法律的影响,明显带有英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烙印。

 

随着英国商标法的修订,澳大利亚也在1994年对其最早颁布的1955年商际法进行了修订。1995年,澳大利亚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修订。1995年商标法于199611日正式生效,同时1955年商标法和1994年商标法废止。

 



澳大利亚目前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或者说以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辅。澳大利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正在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质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已经授权或者打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或者打算转让商标的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质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

 

澳大利亚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可以由澳大利亚律师或代理人起草或者从澳大利亚商标局网站下载空白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籍、商标种类(普通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一份(大小一般不超过8cmx8cm),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译和其含义的英文译文。

 

2、声响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声响的录音磁带。

 

3、立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立体商标的实际样品。

 

4、若商标中带有颜色、气味、形状、声响、包装外观,或者由此构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对这些特点提供简明精确的文字描述。

 

5、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6、若声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正式声明或者在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并提供前一申请的所在国名称,申请日、申请号。在澳大利亚提交的申请涉及商品或服务范围超过本国的申请中指定的部分可以享受优先权日。一般声明优先权无须提供任何文件,但澳大利亚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证明的本国早先申请文件及其英译文。

 

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