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于199561日开始实施新工业产权法。该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号法令,使葡萄牙商标法规与19891221日的第89104号欧共体指令统一起来。新工业产权法实行的双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1凡是能够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均可在葡萄牙申请注册;

 

2一个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项商品或服务,废除了以前一份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五项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3商标申请提交后,增加了预先驳回程序。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约见商标审查官;

 

4增加了部分驳回程序;

 

5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必须在商标申请日起18个月内结束,作出驳回商标申请或接受商标注册的决定;

 

6商标申请审查中引入了同意书机制;

 

7接受商标部分转让申请;

 

8除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9商标注册经过10年后依然可以被无效,经过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销;

 

10商标异议申请和异议答辩时间缩短至2个月,不可延期。

 

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在葡萄牙领域内既无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外国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需提交其申请商标已在原属国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获得。

 

葡萄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系列商标、防御商标和色彩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而言,商标注册不具有强制性,但某些商品,如酒、杀虫剂、珍珠云母、矿泉水、鞋等商标注册具有强制性。

 

此外,其商标注册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国际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就商品或服务分类问题而提起的复审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告期起30日内向工业产权局提出。

 

葡萄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海牙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葡萄牙法律规定,在先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权。尚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自该商标开始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申请商标优先权和在优先权期间对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在葡萄牙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在葡萄牙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交其商标已经在其原属国已经注册或提交申请的证明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直接提交的商标申请或通过代理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葡萄牙提交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下列人员有权在葡萄牙使用和注册商标:

 

1以区别他们生产的产品为目的使用商标的实业家和制造商;

 

2以区别他们生产的农产品、饲养的牲畜以及各种农林业开发产品为目的使用商标的农业家和生产者;

 

3以区别他们生产的工艺品或者他们的营业住址或行业为目的使用商标的手工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