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13日,江苏盐城的商标注册人李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第36756083“巴山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至此,他个人申请注册的“巴山虎”商标,被入驻中国的新加坡一家大型酿酒集团企业异议后,经过激烈答辩和漫长等待,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最终注册成功。

 

2019年,李根因经营发展需要,原创多个文字和图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在法定周期内走完应有的程序,大多数商标获准注册并拿到证书。

 



但在20201月,其中一个在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指定使用商品中申请注册为“巴山虎”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受到一家公司依据《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提出的异议,称该商标的生成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提出异议的是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是落座于新加坡的一家大型酿酒跨国集团企业,其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酿酒工厂和分销网络,生产销售力波、虎(Tiger)牌、喜力等品牌啤酒。

 

该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对“巴山虎”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是:该商标和公司先前注册含虎图案和虎字及英文“Tiger”的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还指出,“巴山虎”商标构成对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之上具有一定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和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明显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并于20204月依法向被异议的“巴山虎”商标注册申请人李根下达《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针对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巴山虎”商标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李根在答辩书中称:被异议的商标“巴山虎”和异议人商标(图案) “Tiger”(英文)有明显区别,一是视觉上纯中文和图案的区别,二是意义上具体与泛指的区别,三是构成上中文字符与英文的区别。

 

被异议商标“巴山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190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饮料制剂;制饮料用糖浆;汽水制作配料;制矿泉水配料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1659号、第3850072号、第3850073“Tiger”,第833216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淡色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等。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即使对异议人商标知名度予以考虑,双方商标仍可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巴山虎’商标的产生,正是做到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原创、合理、守法、科学呈现,核准注册的积极意义远不仅此,还与《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说的那样,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的合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了,市场竞争便更加公平合理,促进大众自主创新,保护并扶持国家和民族品牌。李根在接受采访时重复了以上他在答辩书上的这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