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商标权跨界纠纷有了新进展。上诉方是轮胎生产商,被上诉方是经营中药材及农副产品收购的企业。双方围绕一件注册在饮料类商品上的商标展开了激烈的诉讼。这位轮胎生产商是著名的米其林公司,被上诉方是安徽的四海药业公司,争议商标为“美其淋”。

 

据悉,四海药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于2013年申请注册“美其淋”商标,并且在2016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汽水、豆类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

 



2017年,米其林公司针对“美其淋”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在“美其淋”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持有的“MICHELIN”商标与“米其林”商标在轮胎商品上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美其淋”商标系对米其林公司持有的上述两件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淡化上述两件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受损。

 

原商评委认为,米其林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ICHELIN”商标与“米其林”商标于“美其淋”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美其淋”商标与“MICHELIN”和“米其林”这两件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美其淋”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据此裁定对“美其淋”商标予以维持。

 

米其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是,除了继续主张MICHELIN”和“米其林”这两件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还主张该公司出品的《米其林指南》系对餐厅的指引,属于食品行业,加之上述两件商标的知名度极高,亦覆盖有食品行业;

 

“美其淋”商标注册使用在饮料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两件商标产生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亦淡化了上述两件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驰名商标权益受损。《米其林指南》创办于100多年前,是米其林公司出版的美食和旅游指南书籍的总称。该系列被誉为“美食圣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具权威性的酒店和餐厅指南。

 

一审判决是北京知产法院驳回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此,米其林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诉。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米其林公司提交了“美琪琳MEIQILIN”商标、“美奇林MEIQILIN及图”商标、“美奇林”商标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证明前述商标均与“米其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美其淋”商标亦构成对“米其林”商标的复制、摹仿。

 

同时,米其林公司还提交了其关联企业的销售审计报告、广告投入、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以证明标有“米其林”商标的产品经过持续宣传和销售,在轮胎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美其淋”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受损。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米其林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MICHELIN”商标于“美其淋”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已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美其淋”商标与“MICHELIN”商标在呼叫、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后者的翻译,消费者看到注册使用在饮料类商品上的“美其淋”商标时,容易将其与“MICHELIN”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破坏“MICHELIN”商标与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轮胎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削弱“MICHELIN”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米其林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米其林公司就“美其淋”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