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相当于就拥有了一大笔无形资产,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还可以无限期对模仿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但是很多人认为成为了驰名商标后就可以拥有最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这样,驰名商标虽然享有跨类保护,但是并不是全类保护。那么当两种商标很近似的时候,权利发生冲突,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哪个会优先受到保护呢?

 



首先,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或模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一种是对于不相同或不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或模仿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并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保护就是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为范围的,他人不能未经许可在同一个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因此,其实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和普通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基本相同,都是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就更为广泛,可以跨类别保护,也就是对核准注册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

 

但是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无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并存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如果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那么即便是驰名商标,还是不可能受到全类保护,但是可以向近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最终决定还是得看法院判决。

 

当驰名商标和普通的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需要区别对待时,如果普通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比驰名商标认定驰名的时间早,那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就有权在核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但还是需要注意使用的方式,如果有攀附驰名商标知名度或容易造成混淆的,还是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比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晚,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就有权在相同或近似或在是不相同和不近似的商品上主张禁用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