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风景区的名称能否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第39类旅游服务而言,旅游风景区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实际情况较为复杂:



 

第一,存在一些地方性景区由于知名不是特别高,被抢注的情况。第二,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的建设和维护投入的大量资金,如没有注册商标加之保护,也会造成一定乱象。那么如何保护景区名称?如何注册相关商标:

 

首先,要查询有在先近似商标的注册情况;可以考虑加入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并结合景区名称进行注册;考虑在除39类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性注册;可以考虑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注册;考虑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对景区名称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