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标的保护主要决定了商标持有人的专有权,商标持有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并获得一定的回报。以下网站已经为您的答案整理了以下几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何看待商标用尽的原则?


原则意味着,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销售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而其他人再次销售,他们不需要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不被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在合法使用商标注册商品后,消费者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则,消费者有权使用和处置商品,并有权再次销售商品。相关商品的再销售和使用,应当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必然阻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

第二,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品或者商标注册人允许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出售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权利人不得在同一商品上重复获利。
在理解穷尽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用尽原则与每一种产品投放市场有关。
所谓的“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再控制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的每一种产品的处理,无论消费者以后如何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而不是说该商标的专有权从此停止。商标专用权在其商标注册的整个有效期内有效。


2.“穷竭原则”前提条件是商标在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下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投放市场的,不存在耗尽原则。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合同以外的货物的,用尽原则不适用于许可合同以外的货物。


3.用尽原则不适用“反向假冒”。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以拒绝权利的原则否认反向假冒是侵权。当第一起反假冒案件出现在中国时,一些专家指出,根据耗尽原则,反假冒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