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1年12月1日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决定实施。


为适应这一修订,国务院正在修订《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修订《细则》(以下简称《商标评审规则》)。


在此期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商标评审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现将商标评审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原要求掌握商标评审申请(含答辩)期限的,以邮寄或邮寄的,以邮戳时间为准;如果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应在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签发后20天收到或签发日期。如果当事人的地址不清楚,不能邮寄,应当以商标公告的形式发送,自商标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2.自《规则》修订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对商标注册提出争议的,适用《商标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修订决定实施后一年内申请商标注册的,适用《商标法》订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3.《商标法》实施前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后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修订决定》实施前已受理商标评审案件。《商标法》和《细则》修订实施前,按照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如果《规则》与《规则》的修订决定相冲突,则应适用《商标法》的修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