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他人非法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家使用权。除企业内外,其他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1)非法应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是冒充他人企业名称和窃取他人企业名称的两种典型行为。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虽然经过此事许可,但也为自己公司的权益冒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他人企业名称开展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


(2)侵权人故意将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混为一谈,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申请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责任。


如果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应用存在矛盾,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应基于侵权责任的相关事实,并考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法;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水平以及消费者在选择时的关注水平;被告是否有使用或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部分或整体转让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在期限内应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但不使用的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不使用应用程序会导致企业名称的消耗,想要使用该名称的人不能申请。


3.非法干预企业名称转让权。


企业名称是一种人身权利。《民法通则》明确了公司法人.个体户.个人合伙有权申请.依法转让自己的名字。并在《企业名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与公司或公司的一部分一起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转让人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报原登记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人不得正常使用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