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具有误导性、容易误导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产生错误认知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那么有哪些情况会导致注册商标具有误导性呢?


1、生产商误导消费者的认识

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是有原因的,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不会因此而混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的名字一致,这样就不会给公众造成误解。商标审查标准指出,如果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有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就不会被通过。这种混淆是因为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相符所导致的。

2、误导消费者的观念。

商品的产地误解是在排除了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后,或者明显不适用上述情况后,来进行判定的。考虑产地误解时,需关注商标标识中地名与指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若两者有特定联系,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属于误导;若地名与指定商品间无特定联系,则不构成产地误解。

3、误导了人们对产品质量特征的认识。

商标上若有描述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字眼,通常是正面词汇。若产品或服务本身不符合描述的质量特点,可能导致公众错误将其与该特点联系。在解读商标含义时,需要考虑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做出判断。

通常情况下,要确定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可能会让公众产生错觉",需要综合考虑标志的指向性、整体误导性、欺骗潜能、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者身份、审查者以及误认程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