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的范畴里,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是两个重要概念,二者看似相似,实则有着诸多不同。


商标异议,发生在商标初步申请阶段。当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时,自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一旦有异议提出,商标局便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陈述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裁定。例如,某新兴饮料品牌申请的商标与市场上已存在的一款知名饮料商标在外观和读音上极为相似,在公告期内,该知名饮料品牌就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而商标争议,则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这五年时间限制),若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又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就像一家老字号服装品牌,发现新注册的某商标与自己多年前注册且一直在使用的商标在图案设计和使用商品类别上高度相似,这种情况下,老字号品牌就可以发起商标争议。

二者本质区别显著。从实质来看,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的质疑,而商标争议是对已注册商标的挑战。内容上,异议主要针对初步审定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等,争议侧重于已注册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或侵犯在先权利。时间方面,异议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争议是商标注册后五年内(特殊情况除外)。主体上,异议主体广泛,任何人都可提出;争议则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因上,异议基于对商标初步审定的不同看法,争议源于已注册商标存在违法或侵权情况。处理机构也不同,异议由商标局裁定,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并且,二者处理费用也有所差异。了解这些区别,能帮助企业和个人在商标相关事务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