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商标与企业名称常被混淆,实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明确边界。厘清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的关系,对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者均为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却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注册获得,核心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包含使用权与禁止权。使用权让权利人能通过商标凸显自身商品特色;禁止权则赋予权利人在同类、相似商品上阻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若遇侵权可依法追责。

企业名称权则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部门登记确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可自主设定的核心部分,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承载着企业商誉。其权利范围限于同一辖区同行业,登记机关会禁止同类企业在该范围内使用相同字号。

更关键的是,二者权利地位平等独立,不存在绝对优先性。当权利冲突时,需遵循诚信原则与在先权利保护原则。例如,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且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公众混淆,便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但商标权的独占性是有限的,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只有当企业名称的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时,商标权人才能主张禁止使用。这种平衡既保护了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市场秩序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