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维权,从2012年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

 

>>案件回顾

      一审二审,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2年,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将乔丹公司列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案件于昨天上午9点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昨天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四个具体问题。


  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个具体问题。


  >>乔丹回应

  “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与我无关”


  “我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再审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这些案件对我来说无比重要”。昨天,迈克尔·乔丹发声明表示:“多年来,乔丹体育一直在不正当地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直到今天还在不断误导消费者”。


  乔丹表示:“我希望通过这次再审能够制止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中国球迷和所有消费者应当对其购买的商品拥有知情权,他们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没有任何关联。我的要求就是乔丹体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案件审理后的判决。”


       昨天的庭审持续四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做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