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起源于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mobike”商标,却遭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的第16499988号“mobike”商标与第6432905号“MBIKE”商标、国际注册第888896号“Mobiky”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等服务上的第16500838号“mobike”商标与第8142723号“Mobikey”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摩拜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摩拜公司认为,两案中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字母字数、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案诉争商标经摩拜公司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同时,摩拜公司指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相关撤销公告已发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在先注册障碍,由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何会被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