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争商标是指争议涉及的商标,多出现于法院商标侵权案件的公告书中。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中对系争商标的称谓也有所区别,驳回复审案件中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中的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上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那如何判断该商标涉嫌商标侵权呢?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