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篇名为《中国证监会: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文章在商标圈广为流传。随后,不少公众号平台,自媒体文章平台纷纷转载报道。该文章的主要观点是:“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


作为一家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的小编,看到这条消息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惊讶,但冷静下来的小编觉得这个事情应该没那么简单。首先,这篇文章并非出自证监会官方文件;其次,证监会为什么会对注册类别做出如此细节的规定?后来小编带着疑问查阅官方文件,却并没发现相关规定。后小编联系到原文作者,确定该文章系假新闻,所以小编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避免更多的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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