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理工大学与一家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产生商标纠纷,因为双方对于“沪江”这个商标归属争执不清,最终选择上诉法院。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双方之前就因这个问题在2016年就曾对簿法院,最终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诉讼请求。如今,上海理工大学再次针对这一问题二次上诉。且看后果如何。


2018年4月18日下午,“沪江”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民国时期的“沪江”是一所教会名校,出过徐志摩、李公朴、荣鸿庆等多位名人。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复旦大学等多个院校,校址移归上海机械制造学校和上海工业管理学校,1958年两校合并升格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经过多次更名和重组后形成今天的上海理工大学。


商标注册查询显示,从2006年起,沪江公司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理工大学直到2016年才提起对“沪江大学”等商标的申请,明显在沪江公司拥有商标权之后。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起诉沪江公司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法院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由于不满一审结果,上海理工大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3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这里,麦知网温馨提示您,企业商标保护要早早重视起来,建立商标保护机制,在保护商标尤其关系到维权,一定要学会“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挨打,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 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世界与中国接轨”成为了趋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