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成立,生产杜康酒。1981年,三家酒厂同时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后来,在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伊川杜康注册“杜康”商标,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共同使用。1992年,“杜康”商标进入续展期,三家企业再因商标问题起争端,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依旧未能解决问题。1996年12月,经白水杜康申请,商标局核准了其“白水杜康”商标。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同属于洛阳杜康旗下,“杜康”商标归洛阳杜康使用。

 

“历史问题是引发持久纷争的最大原因。”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标法律事务部主任熊超对此指出,“‘杜康’之争中,最开始三家企业共同使用一个商标时,商标法还没颁布,当时对于商标的保护、权利的保障等都不明确。”

 

近日,“白水杜康”、“洛阳杜康”又因商标问题对簿公堂。

 

3个月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侵犯“杜康”商标权案的诉讼请求。“洛阳杜康”不服此次判决,提起上述。

 

4月16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白水杜康构成侵权,并判定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示,白水杜康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等。这些都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时,只注意到‘杜康’文字,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零零种种,真的是说也说不清,您觉的这个侵权案中,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利益呢?

 

更多知产资讯,可随时关注麦知网www.maiz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