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我们一般都会去搜集这3年来商标在使用的证据。一般我们都会收集商标在使用时做的大规模广告宣传作为证据,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还有产品带有商标图样的包装物、包裹物。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是不用收集的呢?


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已经回归祖国,但一国两制的关系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由於台湾还未回归,有关台湾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衔接还有待探讨。


3、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统计报表、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专家认为,商标必须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中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


4、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对於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


      所以企业在搜集商标的使用证据时,需要避免去收集以上4类的材料。收集有效的使用证据,形成密不可分的证据链,是对做撤三答辩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