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商标注册方面一直遵循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制度,今天小编要说的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方面的知识。目前对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有药品和烟草类商品。


      新《商标法》第六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也就是说除了大部分商品以外,有少数商品国家是强制性要求企业注册商标的,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强制注册的原因是要求企业保证对商品的质量,对商品负起责任。如果发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及时对商标注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由于当时把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是不允许使用的。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虽然仍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但1983年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仅将“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药品”(第四条)。1988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把“药品”改为“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增加了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此后,原《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再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只是笼统地对《商标法》第六条作了一下解释:“《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说,尽管强制注册制度在国外已经绝迹,但只要我国相关法律有关“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作修改,对部分商品使用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的制度在我国就会一直延续下去。


      对商品的强制注册主要是从中国市场经济情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中国国情。它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注册人的监督管理和对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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