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野马是福特在1962年研发的第一辆概念车--Mustang I概念车。它是一部发动机中置的两座跑车。而野马的名称正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


不过却因为“福特野马”的商标,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后简称福特公司)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野马公司)产生了纠纷。近日,因该商标而引发的纠纷案又有了新的动向。



据了解,野马公司前身是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正式启用新标识;2015年4月更名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特野马”商标纠纷案

根据商标局数据显示,2011年08月09日,福特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817109号“福特野马”商标(即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产品上,并于2015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



而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被提起了异议,随后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5年4月21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进行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


2015年5月5日,野马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4月2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野马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福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称福特公司注册的第9817109号“福特野马”商标,与野马公司持有的“野马及图”及“野马汽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福特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其实,福特公司与野马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并非只有这一起。2016年2月份,野马公司一纸状告福特,认为福特中国旗下MUSTANG车型的中文名(福特野马)与其重名,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野马公司表示,早在198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福特再用“野马”这一名称是侵权。经过将近两年诉讼,在2018年年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野马公司胜诉,福特(中国)停止侵害野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福特汽车向四川野马赔偿100万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品牌开始注重中国市场的开发,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在某单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获得保护。在中国注册商标需要外国企业引起重视,“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最好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在产品未推出之时就其前铺好路。另外,小编提醒国外品牌在中国注册商标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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