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潘玮柏李晨合资的上海俊客公司申请的“MLGB”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原因是因为商标含义低俗。当然此前李晨也解释过这个商标的含义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买这个账的。当初申请商标时,该公司还一同申请过“caonima”,以媚俗方式迎合不良文化意图明显,所以最终被驳回。“MLGB”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不文明的用语,作为商标,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这条规定。


    我们看一下商标法第十条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企业在注册申请商标或者购买/转让商标时,要避免触碰到这些关键的规定,以免商标被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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