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肖像权,那么“猪”有肖像权吗?


近日,小编无意之中发现一枚商标,竟然就是一只“猪”,这是个什么操作?猪牌?



你没有看错,就是一只猪,而且这枚商标还通过审查了,目前已经成功注册。


小编不禁想问一句:这猪有没有肖像权啊?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知产,其价值逐渐增大,并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权利冲突的状况。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就是较为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冲突。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31条都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对肖像权的保护,突出体现在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一绝对条款中。这里说的在先权利,其中就包括肖像权。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有人研究说,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成为在先权利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标记性权利,主要有在先商标权、商号权等;第二类是其他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三类是其他的民事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等。





看了这枚猪商标,我们在接着看看肖像权。




我们简单的看看法律怎么说,《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注意这里规定是公民享有。不是其他动物。



那我们在看看商标近似判断,这怎么判断呢?所话说的好,世上无一片相同的叶子。同理,世上也无一头相同的猪啊。所以,想注册就经注册吧,也许商标审查员就让你过了呢?至少有人成功了。


不得不说,这枚商标太强了,冲出重围,也给接下来想要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打开了另一条商标注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