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济南某一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怎么也想不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整整6000元。到底怎么回事?





2017年11月,浪莎公司发现刘某某经营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浪莎公司将刘某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浪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要求。


浪莎公司首先对该店铺销售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浪莎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1月18日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浪莎公司代理人到达济南刘某某的超市内,花25元购买了二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信封袋,封签后交浪莎公司代理人收执。浪莎公司出具鉴别证明显示,在济南刘某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本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浪莎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怎么说?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为,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





在这起案件中,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浪莎”短袜与原告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原告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该短袜并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产。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刘某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知产意识待提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发,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显然我国知产拥有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然而侵权人知产保护意识大多缺位。这就告诉企业和商家: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做好自我的知识产权布局保护,还应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防止侵犯他人合法知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