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桥,黄河母亲雕塑、正宁路夜市等景点也成为游客前来兰州旅游必去的“网红打卡”地。位于正宁路夜市的放哈咖啡店即为“网红经济”造就的“网红”产品。不过,网红“放哈”咖啡竟然惹上官司。





案情回顾:


放哈咖啡店成立于2010年,原名“放下”咖啡,2016年更名为“放哈”咖啡。经营者耿某将奶茶与兰州本地特色小吃甜胚子、醪糟等结合,推出具有特色的奶茶,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中逐渐具有知名度。2017年9月28日原告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了文字“放哈”商标,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了英文“fundosa”商标。2018年,耿某发现位于平凉路华联商厦购物中心北侧邵某、薛某经营的名为“爱放哈甜胚子奶茶咖啡”店的店面门头、饮品单、饮料杯中使用了耿某的商标,遂于2018年6月7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邵某在其经营所用的杯体上使用的图形是将耿某享有的商标拆分,并将主要的图形“佛手”由右手图形镜像为左手图形并进行小范围修改,同时,在图形左侧标有“放哈”字样。薛某、邵某所使用的图形明显与耿某所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买的系耿某所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薛某、邵某擅自在与耿某经营内容相同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耿某所经营的“城关区正宁路放哈咖啡店”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放哈”字样及与耿某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并进行宣传、经营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薛某、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耿某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判决后,薛某、邵某以其使用的图形标识并未侵害耿某图形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对比本案商标图案与该被控侵权图形标识,手掌分别为左右手,商标图形与被控侵权标识图案手型造型不同,在图案色彩方面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直观上的近似。


但本案中,耿某经营的放哈咖啡店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区分,主要是从其店铺名称和商品包装标识中的“放哈”二字来辨别商品来源,图形商标对商品来源具有一定的补强辨识作用。邵某在其销售的奶茶茶杯上使用中文文字“心放哈”及图形的组合,并有意将文字进行处理,突出使用与耿某经营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奶茶名称相同且字体近似的“放哈”二字,并使用与耿某图形商标构思来源相同的佛手图形,在其饮品单上命名“放哈咖啡”并使用文字及图形的组合标识,此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而且邵某在其经营的门店名称中突出“放哈”二字,易引人误认该店与耿某经营的放哈咖啡店存在特定联系,以上行为明显构成侵害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标识、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至原告方起诉时止,原告方文字“放哈”商标和英文字母“fundosa”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一审中原告方并未主张该中文和英文字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本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处理较为妥当。


由此,一审判令薛某、邵某承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二审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二审立案,2019年4月4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在保障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审判案件,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合法的知识产权。该判决的及时处理,对市场经营者应当规范守法经营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对鼓励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