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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大战已经持续多年了,一个温州小伙金阿欢,让江苏卫视知名栏目《非诚勿扰》改了名,其后然而华谊兄弟横空杀入,状告金阿欢及其名下婚姻介绍所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无效。可以说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随着参战人数不断的上升,剧情也渐渐变得扑朔迷离了。


“非诚勿扰”商标案件或上演“大反转”剧情!


2009年2月,温州小伙儿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准。2010年1月,江苏卫视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一举成名,成为全国现象级电视节目。2012年初,金阿欢提起诉讼,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侵犯其商标权。深圳中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对方商标的正常使用,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


然而今年2月2日,出品电影《非诚勿扰》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横空杀入,将金阿欢及其名下婚姻介绍所诉至朝阳法院,认为其在网站上使用了电影《非诚勿扰》剧本标题及相关美术作品,侵犯其享有的包括剧本标题、电影海报在内的著作权。同时,华谊兄弟于今年1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无效,理由为该商标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近期,该案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一、二审判决温州小伙儿获胜,突显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当时该判决就在行业内引发争议。


“以一个中立律师的角度看,我认为江苏卫视提供的仍是电视节目服务,而不是直接的婚介服务。”北京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颖认为,一、二审判定江苏卫视侵犯商标权是欠妥的。张颖分析,华谊兄弟未有“先见之明”将“非诚勿扰”注册成商标,而金阿欢则提前看到了该名称可能带来的商机。但此次华谊兄弟对金阿欢的诉讼和申请宣告“非诚勿扰”商标无效,从法律结果上讲可能对华谊兄弟有利。首先,在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前,“非诚勿扰”已经是华谊兄弟出品的一部非常有名的电影的名称。金阿欢在申请“非诚勿扰”商标时应明知这一事实。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在先权利,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表达上,可以对所有类别上核准注册的商标主张在先著作权,而不局限于某一商品或服务。第三,除了对电影作品的名称主张著作权外,华谊兄弟还可对“非诚勿扰”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因为提起“非诚勿扰”,广大公众头脑中首先想到的是华谊兄弟及其电影《非诚勿扰》,“非诚勿扰”这一名称已经和华谊兄弟的电影关联在一起,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审查机关也应考虑到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时主观是否有恶意的可能性。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委员会常任委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俊杰律师表示,该案在法律上的争议空间确实很大,他认为该案重点是确认江苏卫视在什么服务上使用的“非诚勿扰”,与金阿欢商标保护范围是否一致。至于华谊兄弟提出的“无效商标”请求,赵俊杰认为,该宣告有“釜底抽薪”的意味,不排除金阿欢的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再审,在行业专家眼中,意味着什么?


赵俊杰说,该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行业可以籍此案澄清相关的争议问题。当然,重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结论一定会改变。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杨河认为,商标和著作权之间的界限有时候并不清晰,有时候还存在相互交叉融合的情况,在本案中尤其明显。一、二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所依据的理由确实存在很多具争议的地方,争议焦点包括:第一,江苏卫视栏目名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存在不同的声音;第二,江苏卫视的该档栏目与原告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所核准的服务是否是相同服务或者近似服务,该问题同样存在相反的观点;第三,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对该问题的判断也不一致。


“广东省高院裁定再审,意味着业界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探讨空间确实较大,既然裁定再审,不排除再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可能。”杨河说,华谊兄弟横空杀入属“情理之中”,华谊公司作为《非诚勿扰》电影及相关海报作品的权利人,其著作权产生时间确实可能存在优先于金阿欢的商标权。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华谊公司对“非诚勿扰”享有在先著作权,那么金阿欢的商标能否存续将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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